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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明牛奶与85℃商标之争落幕,上海知产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

光明牛奶与85℃商标之争落幕,上海知产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

备受关注的“光明牛奶”与知名烘焙连锁品牌“85℃”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,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。法院认定,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牛奶产品包装上使用“85℃”字样,不构成对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(85℃品牌方)的商标侵权。这一判决为这场持续数年的法律争议画上了句号,也为食品行业的商标使用边界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。

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,光明牛奶在其一款“优倍”系列鲜奶的包装上,标注了“85℃巴氏杀菌乳”字样。85℃品牌方认为,此举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,并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,因此诉至法院,要求光明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。

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,光明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“85℃”,是出于描述其采用的“85℃巴氏杀菌工艺”这一技术特点的需要,属于正当、合理的使用行为。这里的“85℃”直接指向特定的杀菌温度,是对产品质量特点的说明,而非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。法院指出,相关公众在选购该牛奶产品时,通常能认识到“85℃”指的是工艺参数,不会将其与作为烘焙咖啡品牌的“85℃”相联系,因此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。

判决进一步阐释了商标侵权认定的关键原则: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根本目的,在于防止商品来源的混淆,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,而非赋予商标权人垄断某个符号或数字组合的绝对权利。当被诉标识被用于描述产品自身特性,且使用方式诚实信用、符合行业惯例时,应当认定为正当使用。

此案判决具有积极的行业意义。一方面,它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如实标注加工工艺、技术参数的正当性,保障了企业的合理描述空间和消费者的知情权。另一方面,它也提醒品牌方,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并非无限扩张,尤其是当商标本身包含通用术语或常见技术参数时,其排他性权利会受到相应限制。

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,此判决有助于厘清认识。在市场上,“85℃”作为温度数值广泛存在于各类产品的技术说明中,而作为品牌的“85℃”则在特定的烘焙、咖啡餐饮服务领域享有知名度。两者在商业领域的使用场景和功能存在明显区别,正常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。

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美食达人公司(85℃品牌方)的全部诉讼请求。这场“法庭见”的纠纷,以司法裁判的方式明确了法律边界,既保护了正当的技术描述自由,也维护了健康的商标保护秩序,对促进食品行业的创新与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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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3 23:18:26